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
Alumni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of Macau Student’ Union
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(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 / Alumni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of Macau Student’ Union)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非牟利團體,作為連結澳門大學學生會各個前任學生領䄂的交流平台,以“本著民主自治精神,促進校友‘仁、義、禮、知、信’發展;加強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與大學及學生會之間的聯繫,促進校友專業發展;致力協助澳門大學不斷完善、優化、提升及創新,成為一所卓越的大學;關注及推動澳門教育發展;關注並參與推動澳門各方面的發展”作為宗旨。
在2018年,適逢澳門大學學生會成立25年,為凝聚澳門大學學生會各個前任學生領䄂的力量,共同關心社會、學校、青年社團與青年發展,故於同年11月14日正式成立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。
本會由一眾歷年來曾參與過澳門大學學生會工作的校友組成,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澳門大學的發展,當年的學生骨幹如今已一一成為了社會的棟樑,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一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,讓橫跨不同年齡層、同樣參與過學生會工作的校友可以互相交流,鞏固他們對澳門高等教育的認同及歸屬感;再者整合校友的力量,反饋社會;同時還可以為當前的澳門大學學生會擔當顧問的角色,推動學生會更好地向前發展。
在此基礎下,本會以參與社會、關注教育、共商校政、凝聚會員,宣揚青年學生領袖培養的重要性,從而開展各項社會活動,共同推動澳門社會和青年的發展。
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章程
第一條
名稱
本社團定名為“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”,中文簡稱為“澳大學生會校友會”;葡文名為“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”,葡文簡稱為“AAAAEUM”;英文名為“Alumni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of Macau Students’ Union”,英文簡稱為“AAUMSU”,以下簡稱“本會”。
第二條
法人住所
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東31座學生活動中心一樓1014室,倘有需要,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,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。
第三條
性質及宗旨
- 本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非牟利團體。
- 本會宗旨如下:
- 本著民主自治精神,促進校友“仁、義、禮、知、信”發展;
- 加強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與大學及學生會之間的聯繫,促進校友專業發展;
- 致力協助澳門大學不斷完善、優化、提升及創新,成為一所卓越的大學;
- 關注及推動澳門教育發展;
- 關注並參與推動澳門各方面的發展。
第四條
會員
- 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,曾任澳門大學學生會領導機關成員、工作單位成員、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或職務成員,並為澳門大學校友可申請加入,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,即成為會員。若為澳門大學學生經申請加入,則為準會員。
- 會員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權利,以及須履行相關義務。準會員則不具備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五條
組織
-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惟主席、理事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,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。
- 各機關得按需要委任不具有領導機關成員身份的職務成員,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。
- 經理事會決定,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名譽及榮譽職務。
第六條
會員大會
-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,其中一人為主席。
-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,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,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- 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,若出席人數不足,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,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。
-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:
- 選舉領導機關成員;
- 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;
-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;
-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,以及監事會意見書;
- 法律、章程、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。
-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,惟以下除外:
- 修改章程的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
- 解散法人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。
第七條
理事會
-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,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,其中一人為理事長。
-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:
- 召集會員大會;
-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;
- 計劃會務發展;
- 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;
- 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;
- 決定接納會員;
- 法律、章程、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八條
監事會
-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,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,其中一人為理事長。
-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:
- 監察理事會的運作;
- 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;
- 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;
- 法律、章程、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九條
經費
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、贊助、捐款、資助、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,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進行籌募經費。
第十條
解釋及修改
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。